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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采购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6年08月31日 14:47  点击:[]

红卫职院党﹝2014﹞16号

 

中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采购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党支部、各处室、各系(部):

现将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制定的《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采购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采购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

 

 

 

 

 

 

 

 

中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        

 

 

附件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采购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学院采购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云高工[2013]31号文件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高校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作出以下规定。

一、采购工作流程

学院采购物资设备、经营服务项目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做到程序合法、工作规范、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二、采购方式

学院采购物资设备、经营服务项目,凡是按政策要求必须公开招投标的,一律公开招标采购。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一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微小采购项目,由相关处室提请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三、采购立项

(一)物资采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物资采购,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立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物资采购,由院长审批立项;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物资采购,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由学院党委会议审批立项。数额巨大的采购项目,视情况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服务类项目采购,如:食堂经营服务、商场商铺经营服务等,根据项目大小和经营服务时间长短,由院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研究安排,依法依规办理。

四、坚持对联系供应物资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制度

对于直接到学院联系供应物资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审计进行登记备案,然后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工作咨询。

对于直接找学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联系供应物资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上述程序进行登记。

学院领导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避免单独与物资供应商或承包经营商洽谈、交往。

五、坚持廉政事项告知制度

(一)学院监察审计在对联系供应物资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纪委致物资供应和承包经营服务单位的公开函》,提醒其单位和个人遵守廉政建设的政策和纪律规定。

(二)学院发布公开招标信息之后,学院纪委商请招标代理公司向报名投标的物资供应和承包经营服务单位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纪委致物资供应和承包经营服务单位的公开函》,提醒投标单位遵守廉政纪律。

(三)在重要节假日之前,学院纪委向所有与学院有合作关系的物资供应和承包经营服务单位发放《关于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政策纪律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政策和纪律。

(四)若发现物资供应和承包经营服务单位有行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院取消其参加招投标和邀标洽谈资格,并通报检察机关进行企业行贿登记。已经建立工作合作关系的,学院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六、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廉洁自律。

(一)严禁收受物资供应商、承包经营商赠送的礼金、贵重礼品、购物券和其它任何有价证券;严禁委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要求物资供应商、承包经营商为自己提供装修住房等服务;严禁参加物资供应商、承包经营商出资安排的旅游等高消费活动。

(二)严禁学院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参与学院物资供应;严禁学院教职工为个人或他人利益干预学院物资采购、经营服务项目招投标。若发现此类违纪事件,将根据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七、支付物资采购款

支付物资采购款,根据供货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经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核结算后,按财务支付程序签批后,方能拨付。

八、加强廉政督查

学院纪委对学院物资采购和经营服务采购,全程加强督查,严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发现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物资采购和经营服务采购各个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院重点工作督查小组把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督查内容。

九、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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