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红卫职院﹝2016﹞45号)
各处室、系(部、中心):
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附件: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2.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16年5月12日
附件1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学院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院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校内各处室、系部(中心)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系部(中心)具体操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三、学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校内各处室、系部(中心)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且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尚处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4.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解密后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及学院的安全稳定。
(三)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按第五条第(二)款的流程进行审批。
五、学院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学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各处室、系部(中心)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处室、系部(中心)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二)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各处室、系部(中心)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监察审计处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六、学院监察审计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处室、系部(中心)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七、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处室、系部(中心)需对本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八、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导致失密、泄密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信息公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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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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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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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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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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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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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部门 初审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复审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信息公开 办公室审核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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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填写完毕并盖章后,交监察审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