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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6年08月31日 14:44  点击:[]

 

 

中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红卫职院党﹝2014﹞15号 

党支部、各处室、各系(部):

现将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制定的《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

 

 

 

 

 

 

 

 

中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        

 

附件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基建项目

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经学院党委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云高工[2013]31号《关于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勘察设计、建设准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各个阶段,全程依法依规进行,遵守流程,规范运作,加强督查,严密监控。

二、严格执行《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建设项目廉政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坚持以下八项制度:

1、学院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学校工程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学院领导班子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告或者请示上级的,及时报告或者请示。

2、学院基本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凡是按政策要求必须招投标的,一律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建单位。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一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微小修缮项目,由相关处室提请学院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修缮项目,提请院长审定。

3、严禁收受学院建设工程承建单位及其个人赠送的礼金、贵重礼品、购物券和其它任何有价证券,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要求承建单位为自己提供装修住房等服务;严禁参加承建单位及其个人出资安排的旅游等高消费活动;严禁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学院建设工程。

4、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经学院基建办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院纪委书记审查签字后,报院长审批签字,方能拨付。

5、工程项目初步投资预算,经核准批复后不得擅自变更。对于重大隐蔽工程或者因市场行情波动,确需调整预算时,必须集体研究,甲乙双方谈判,并经专业权威机构审核认定。

6、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有院纪委的人员参加,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学院纪委就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遵守工程建设廉政法规制度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上级纪委,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检查。

8、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竣工验收结论、资金结算等情况要作为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及时向教职工通报。

三、坚持对到学院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竞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直接到学院联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审计进行登记,并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致工程投标单位的公开函》。登记备案后可到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工作咨询。

对于直接找学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联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上述程序进行登记后,方可与业务部门和学院领导进行工作咨询。

学院领导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避免单独与工程承包商洽谈、交往。

四、坚持廉政事项告知制度

(一)学院监察审计在对联系承揽工程项目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致工程投标单位的公开函》,提醒其单位和个人遵守廉政建设的政策和纪律规定。

(二)学院发布公开招标信息之后,学院纪委商请招标代理公司向报名投标的工程承建单位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致工程投标单位的公开函》,提醒投标单位遵守廉政纪律。

(三)在重要节假日之前,学院纪委向所有与学院有合作关系的工程承建单位发放《关于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政策纪律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政策和纪律。

(四)若发现工程承建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招投标和邀标洽谈资格,并通报检察机关进行企业行贿登记。

五、加强廉政督查

学院纪委对学院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全程加强督查,严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发现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报上级纪检部门查处。对基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院重点工作督查小组把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督查内容。

六、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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