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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印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2-07-26点击数:

 

 

 



 

红卫职院〔202136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部、中心)、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图书馆:

现将《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红河卫生Seal职业学院

2021831

                           

 

附件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审查评价、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优化学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合规性、效果性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科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员合作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围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着力于提高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总体目标的实现。具体包括:

(一)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预算绩效目标相关性、实现既定政策目标、学院行政目标、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政策相符性(即对政策的遵循程度)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及整改要求;

(六)为学校各类资金的支出绩效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可运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控制审计成本等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运转和发展影响较大、在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考评中排名靠后的(配合财务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预算资金较多的、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有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项目、上级领导交办的;

(二)时效性原则。所选项目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目标任务,介入时机适当。

(三)可运用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上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运用程度较高。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择项目应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及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五)控制审计成本原则。选择项目应考虑审计的复杂程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审计科可以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作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配置,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专项资金绩效等,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分析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查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审查仪器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管理制度。审查是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执行效果;

3.运行状况。分析仪器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评估其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前预算绩效、院办会立项及采购申请表的目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预算资金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科应在实施绩效审计7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

第十三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科可以中止绩效审计,并将问题移送学校纪委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科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科将绩效审计报告等报送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问题涉及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在绩效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评价标准为尺度,对相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用语应表述准确,审计结论要有事实依据和材料支撑;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严谨,对于审计范围之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性质难确定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条  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审计应围绕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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