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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印发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2-07-26点击数:

 

 

 



 

红卫职院〔202111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中心)、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图书馆:

现将《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红河卫生Seal职业学院

2021318

 

附件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科(室、部、中心)、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图书馆(以下简称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部门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加强对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党委副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纪检科、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审计科、财务科、人事科及工会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会议作为其工作开展的主要形式,每年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省部及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科,负责研究提出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管理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管理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学校管理的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部、州级、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部门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党委会决议、院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部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对部门内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应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部在当年十月前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科根据审计委托书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对校内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科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采取自审和委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需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审计科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审计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因临时任务增加的审计费用按学校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科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审计时,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由财务科提供);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责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领导小组成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部门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云南省、红河州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云南省、红河州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

      (六)部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部门负责人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部门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岗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校领导、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向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所任职部门基本情况、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领导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应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9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科;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应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会议上通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318日印发

上一条: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印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