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
现将《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17年5月3 日
附件1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红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4]10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红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2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落实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事项的通知》红财采[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院各处室、系部、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州级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州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对差旅费调整时,学院将根据该调整及时变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安排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费用。购买机票需按照省、州关于购买公务机票的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http://www.gpticket.org)购买,或者与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且在我州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的公务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联系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在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住宿标准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为准。
赴省内州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赴州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6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20元。
第十三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省内州外、州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费标准: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接待餐费,不得再报销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省内州外、州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由单位安排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审批、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一)教职工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说明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期限,出差期间是否统一安排食宿等相关内容,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出差。
(二)院领导出差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处室、系部负责人出差直接由分管领导审批;处室、系部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系部负责人审批。
(三)报销时应提供《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培训文件、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据。
住宿费、车票、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只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监察审计处要强化对学院各个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差旅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院级领导报告。
各个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 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向下级部门、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执行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转嫁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学院按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在蒙自市内出差的,按《蒙自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即赴市内出差(住城区工作人员赴文澜镇辖区除外)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0元,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凭往返车票,先到组织人事处审核,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探亲乘坐火车可报销硬卧。
第三十二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省州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三条 未经院党政办公室同意自行开私家车出差的,凭出差审批单、过路费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同时期火车硬卧车票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