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为树立良好的校风,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根本上消除吸烟引发火灾、饮酒导致犯罪等事故隐患,确保全院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禁烟、禁酒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禁烟、禁酒工作,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 学生科、保卫科、后勤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室、校园、寝室、食堂、超市等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等行为进行不定期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在学生公寓、教室、图书馆、食堂、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一经发现,即根据《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并赔偿有关损失,经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酒后寻衅滋事、违法乱纪者,将从重处分。带头、怂恿、蛊惑者负主要责任,知情不报、作伪证、参与者负次要责任,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禁烟、禁酒管理规定作为学生评优的一项指标,凡出现吸烟、饮酒行为者取消其本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取消其担任各类学生干部资格(含社团)。出现饮酒现象的班级,不得评先进班集体。
第七条 在校学生要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饮酒、劝酒等现象及时劝阻并积极上报。
第八条 本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经院长专题办公会修订,自2020年4月30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