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中医学院

学生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生管理制度 >> 正文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日期: 2022-05-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住宿、调整、退宿管理


(一)学校实行收费住宿政策,先交费、后入住,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生入学时,学生科学生公寓管理股根据招生计划的人数名单安排相应的床位,一经入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整学生宿舍及床位。


(三)住宿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宿舍老师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公寓管理股办理退宿及入住手续。对未经批准私占床位或擅自调换宿舍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搬回原处。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股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学生持复学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股办理住宿手续。


(五)对于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需退宿者。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股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搬离宿舍的,其宿舍内私人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六)退宿者应做到文明离校,离校时要将宿舍打扫干净,不得将任何公物搬离宿舍,家具设施有遗失、损坏的,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当遗失、损坏责任难以确定时,由宿舍全体成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一)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并签定人住协议。


(二)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三)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宿管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纪律检查。


(四)学生原则上不准进入异性宿舍。若确因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办完事后进行登记离开。


(五)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将床位出租给他人,不准寄存或贩卖货物。如同性直系亲属来访,确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处,留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后,由学生公寓管理股安排统一住宿。


(六)亲友家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七)学生寝室13:00时午休,夜晚23:00时自行熄灯,住宿学生应做到按时就寝、按时起床。


为配合学校对学生宿舍(公寓)进行检修,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科同意并签订留校协议方可留校住宿。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叫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二)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小动物。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人宿舍;严禁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禁止在宿舍内从事炊事活动或燃烧杂物;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校纪处分或者开除学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四)住宿学生要注意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起哄、向窗外乱抛物品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发生。


(五)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住宿,礼貌待人。严禁打架斗殴。


(六)严禁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将烟、酒带入学生公寓园区。不在园区及宿舍抽烟、喝酒,不在宿舍内放置酒瓶。


(七)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好门锁,保管好房门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室外人员,由此引起的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八)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公寓)内的消防安全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栓、安全指示灯等),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九)住宿学生上课时间,携物外出,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放行。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一)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寝室同学轮流打扫,做到一日两小扫,每周一大扫。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清扫带出。


(二)住宿学生每天应主动整理自己的内务。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叠放整齐,其它东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各种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严禁向窗外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剩余饭菜须倒入指定地点垃圾桶内。


(四)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室内外晾晒杆上。寝室内挂蚊帐铁丝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禁止在无人情况下打开水龙头冲洗衣物、冲洗碗碟等浪费行为。


(六)自行车进出宿舍区域不得骑行。住宿学生自行车(电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走廊、寝室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二)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物品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三)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四)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允许私自拉网络线。


第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


(一) 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寝室每人每月定额5度电,超额自费。


(二)严禁在寝室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器、电熨斗、电热毯、微波炉等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三)学生不准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各种公共电器设施。严禁私自接线安装插座、床头灯、任何电源线。插座或电器具均不得悬挂或放置在床铺上。因此造成用电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四)住宿学生因违章用电或使用不当造成寝室供电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且由当事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火灾或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管理


(一)学生宿舍用水实行计量管理,以寝室为单位核算,定额配给每人每月3吨,超额自费。


(二)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发现用水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八条 学生寝室个人电脑的使用和管理


(一)学生在寝室内放置和使用电脑,应先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循学校相关规定。


(二)学生应将电脑作为学习的有效载体和途径,而不应将电脑作为玩游戏、上网聊天、 赌博等与学习无关的玩具。


(三)严禁利用电脑玩带不健康内容的游戏、传播迷信、色情、淫秽内容以及播放带有不健康内容的CD、VCD或DVD等。


(四)在寝室内上网浏览和发布信息,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外住管理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在名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严格按以下范围审批:


1.因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合集体居住的学生;


2.其它特殊情况需外住的学生。


3.每年6月办理学生外住手续。办理外住的学生必须到学生科签订《承诺书》,领取《外住学生申请登记表》,经家长签字同意,交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批。


4.外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外住学生的教育管理,定期和不定期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十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按照《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附:大功率电器及管制刀具界定


一般将直接使用220伏交流电的用电器称为大功率电器,以区分将市电降压并转换成直流的用电器。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烤火炉)、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热壶、电吹风、热得快、电夹板等大功率电器。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2007年1月14日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1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2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见图三)。


图3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4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5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见图六)。


图6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都所具有的圈弧度(见图七)


图7


 

地址: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行政楼707、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北教学楼611

中医学院办公室电话:0873-3057497
中医学院辅导员办公室电话:0873-3057510


版权所有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中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