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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中医学院

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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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2-05-1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六要”等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在职在编、编外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含临聘、返聘教师或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失范行为的认定范畴


第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以及《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一旦有《负面清单》(附件1)中列举的二十种行为之一的,只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经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该教师属于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章 调查认定的程序


第五条 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以下简称“办公室”),由人事科、纪检科、教务科、学生科、教育教学督导科、教师发展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调查与认定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发现线索或收到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向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通过相关部门和党总支(党支部)师德师风工作小组了解情况,经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如需启动则应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参与调查;涉及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参与调查;涉及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含招生、考试、专升本、转专业、教材等)的由教务科、教育教学督导科、考试中心参与调查;涉及学术科研的由高职教育与科研管理中心参与调查;涉及到学生的由学生科参与调查;涉及到安全稳定的由保卫科参与调查;涉及到经济问题的由审计科、财务科参与调查;涉及其他方面的另行确定参与部门。


(二)对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取证须遵循保密原则,在无定论前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1.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和处理的关系;


2.与被调查的师德失范行为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行为当事人确认、调查结论等),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人签字并经被调查人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


(五)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六)调查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将调查取证情况,提交学校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研究,最终确定认定结果。根据认定结果,按严重程度,先由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检科、组织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党纪或政纪处理意见,最终由办公室形成正式的调查认定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并对所涉及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进行说明、分析,认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提交委员会审定。给予警告以上党纪或政纪处分的,须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四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九条  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职务晋级、职称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以上处理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条  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且对当事人、学校、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除了参照第十条执行以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获得过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十二条  对于认错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或多次重犯的教师,应从重处理。


十三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处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四条  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本人拒不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五条  受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科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收到申诉后,应当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决定复核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复核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受处理教师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延期决定或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有关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涉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的,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部门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二十条  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发现问题线索后瞒报、迟报、不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造成消极影响的;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疏于管理,以致教师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受处理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部门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整改,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定期了解其思想状况,保障其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情况自查和总结工作。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的师德师风自查和总结情况报学院人事科备案。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的利益和声誉,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向学生和社会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 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和不当言论,或编造散 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和参与邪教组织,组织、参与“黄赌毒”活动。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带领学生外出参加各类聚餐、聚会活动,带领学生进入各类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带领学生一起饮酒。

八、体罚学生或以歧视、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九、在课堂教学、科研活动中及其他活动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

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一、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多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十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三、本人或纵容家属或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对发现违反教师师德师风的擅自通过网络散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社会网络舆情危机的行为。

十四、不按时上下课,擅自旷课、调停课,酒后上课,上课时外出、会客、抽烟、使用手机等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十五、把低级庸俗、粗鲁污秽的语言带到课堂,用尖酸刻薄、有伤风雅的侮辱性语言挖苦、嘲弄、辱骂学生,讲粗话、怪话和脏话。

十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 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九、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和礼品,让学生家长为自己谋取私利提供服务。

二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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