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摘自《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4年10月
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6个“严禁”)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2014年7月
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8个“严禁”)
1.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2.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5.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7.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做他用;
8.严禁设立“小金库”。
——摘自《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2012年12月
四、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16个“不得”)
1.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2.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3.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4.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5.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6.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8.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9.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10.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11.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12.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13.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4.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做它用;
15.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6.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摘自《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2012年12月
五、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 伪造注释;
5.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摘自《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2009年3月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1. 坚定政治方向。
2. 自觉爱国守法。
3. 传播优秀文化。
4. 潜心教书育人。
5. 关心爱护学生。
6. 坚持言行雅正。
7. 遵守学术规范。
8. 秉持公平诚信。
9. 坚守廉洁自律。
10. 积极奉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