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类型及期限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违纪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算起。违纪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 处分期内违纪的处理:
(一)被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受到处分的,数错并处,加重处分。
(二)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达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认错态度好并予以积极配合的;
(三)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
(六)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七)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八)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十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解除处分前,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类奖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含取保候审)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移交相应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500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涉及价值超过500元,在1000元及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捡到学生饭卡不上交在校内恶意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并被进行过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1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及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迟到、缺席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8—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1—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擅自缺课累计51学时(含)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开除学籍处理。
(六)正常教学课期间累计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一天按旷课10学时计。
未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见习、实习、工学结合期间,不按学校及见习、实习、工学结合单位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或无故中断学习,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一律开除学籍。
(三)在校期间2次(含)以上作弊的,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等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策划
1.策划校内人员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
1.动手打人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参与打架2次及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结束,事后又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7.对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矛盾,导致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进一步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目击者,给予记过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人有以上二项行为者,数错并处。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如不按期支付赔偿费用,从重处分。
(八)冲击他人宿舍或教室等场所而打架的,参照以上相关条款规定从重处分。
(九)擅自发布打架照片或视频到网络上,造成学校声誉受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造成太大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打麻将、赌博、饮酒、抽烟,严惩吸毒者,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携带各种酒类进学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饮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饮酒后有损公物、他人物品或无理谩骂他人、与他人发生冲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饮酒后动手打伤他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的,报请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赌博的主要组织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校吸烟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吸食、藏匿、携带、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公寓)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诚信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开除学籍。
(二)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出入校门、宿舍门谎报姓名、班级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伪造假条、证明、证书、印章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不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一般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过失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处理。
(二)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学校实验实训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超过晚上11:30回校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无效,晚归超过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晚归并且发现饮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传播或制造谣言者,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设摊摆卖、推销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自行售卖烟、酒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不假外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攀爬宿舍(公寓)楼及学校周围围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二级学院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情况记录表(一)》,由各二级学院经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科备案。处分决定书格式由学生科统一制作。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者,由二级学院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情况记录表(二)》,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科审核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格式由学生科统一制作。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由二级学院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情况记录表(二)》,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科审核,由学院法律顾问对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科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派人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会同各二级学院共同进行。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科,由学生科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四)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留察期内的,不得正常毕业,由所在二级学院继续察看,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五)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内容,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处分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单。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3.确因学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学生或其家长,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
4.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
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书在受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全体学生中公布,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决定书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七)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它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八)处分的解除
1.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考试合格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科审核,由各二级学院行文为有效。
2.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考试合格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科审核,由学生科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由学生科行文方为有效。
以上所有处分解除,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组织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考试,考试合格,再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科审核。
(九)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科会同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权益: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间如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而受到学校或其他相关部门通报表彰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思悔改者,又未达到违纪处理的,在原有处分期上适当延长处分期限。
(六)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或有处分未撤销的,如表现良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完成相应考试并合格,可正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应通知有关银行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在处分期内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二)终止其在处分期内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如本规定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不同者,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0年4月24日经院长专题办公会修订,自2020年4月30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学工部)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情况记录表(一)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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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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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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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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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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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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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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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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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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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何时受过何种违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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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发文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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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况 |
违纪学生确认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
处分类别 |
□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
班主任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总辅导员意见 |
总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学院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违纪学生意见 |
违纪学生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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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处理留校察看以下的学生;2.学生违纪材料一栏不够可另附。3.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处理,上报学生科备案即可。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情况记录表(二)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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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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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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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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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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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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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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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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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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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何时受过何种违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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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发文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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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况 |
违纪学生确认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
处分类别 |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其他: |
班主任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总辅导员意见 |
总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学院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科意见 |
学生科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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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处理记过以上(不含记过)的学生;2.学生违纪材料一栏不够可另附。3.记过以上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和学生科处理;4.备注栏:若学生有申诉诉求可填此栏。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单
学院 班 同学,因 。根据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第X章第X条)管理规定,经 研究决定,给予 处分。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学生签收: (本人□ 见证人□)
家长知晓签字: (或附上家长知晓相关附件)
说明:
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家长知晓签字);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此表一式三份,学生、二级学院、学生科各执一份。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申诉表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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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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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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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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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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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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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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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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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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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发文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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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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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类别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
申诉事项 |
申诉人确认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诉理由及要求 |
申诉人确认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诉证明材料 |
处理决定(复印件) 份; 其他证明材料: ; 份; ; 份。 |
申诉受理 |
接收材料: ; 份; ; 份; ; 份。 接收人: 年 月 日 |
学生申诉委员会意见 |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申诉人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2.此表学生科、二级学院、申诉人各一份留存备案。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谈话 教育记录表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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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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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时间 |
地点 |
谈话人 |
谈话对象 |
记录者 |
谈话内容 |
谈话效果 |
第一阶段 处分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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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送达处分决定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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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观察期内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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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学生科、二级学院、学生各一份留存备案。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理处分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申诉请求复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诉提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科、学生科、校团委、教务科、保卫科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辅导员或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申诉受理后,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派1名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科,具体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对申诉作出的复议决定、整理申诉档案等事宜。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直接关联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复议。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请求复议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提交学院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提出申诉请求复议的事项及其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请求复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申诉请求复议的事项进行复查、评议,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缓执行的,可以建议学校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复议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法规;
(四)复查评议的程序;
(五)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法规;
(六)申诉委员会的复议处理决定;
(七)告知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出诉讼或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八)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原处理机构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申诉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但不影响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或诉讼的视为放弃申诉或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或诉讼期限的,申诉期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