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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说“不”

发布日期:2021-06-22    作者:图/文:来源于网络 蔡克欢     来源:    点击:

当受害者变成施暴者,当看客变成助推,在这一场名为“玩笑”的闹剧中,没有旁观者,只有施暴者。

校园欺凌,就是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像这样的事例在中小学的校园内外时有发生,它不但会伤害我们的身体,还会使心灵走向弯曲,使人的精神受到痛苦折磨,严重时,还会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防范、整治和打击,严防我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经学院研究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

下面是学院防治校园欺凌事件报告流程,请同学们认真查看。

当校园欺凌发生时,发现者、被欺凌者或受害者应该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警(以下三个电话选择打一个)

校园24小时报警电话: 0873-3057587

保卫科科长电话: 13908738298

学生处处长电话: 13987386994

然后由保卫科科长朱有才老师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现场人员,保护现场,疏散现场围观人员。以及学生处处长洪霞老师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立即组织校医室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护受伤人员,组织相关院(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赶往现场到达后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召集四个专项应急小组立刻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处置组由朱有才老师负责,善后处理救护组由洪霞老师负责,后勤保障组由陈冬云老师负责,宣传和舆情防控组由龚敬老师负责。

下面是一些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

我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

一、《治安管理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治安管理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四、《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同学们如有发现校园欺凌现象,请及时上报。我们有勇气,也有智慧,坚决反对校园暴力,反对校园欺凌,让我们的学校更加美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