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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说明

发布者:校团委 [发表时间]:2021-09-13 [来源]:校团委 [浏览次数]:

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及《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 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 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 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 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学生申报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章程、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发起人、拟负责人个人简历》和《成绩证明》、社团学年工作计划、社团品牌活动介绍、《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位责任书》《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二)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论证,组织社团成立答辩会,联同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系部团委及相应部门负责人对社团进行综合评定审核报校党委审议,相关结果面向全校进行公示1周;

(三)通过公示的社团将进入为期一学期的考察期,考察期间内须在社团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团委社团工作部的指导下,逐步完善社团自身发展方向及规章制度,策划社团精品活动,依据社团自身特色开展活动;

(四)考察期满,通过考核的社团可正式成立,之后可以按照要求正式招新。试运行期未通过考核的社团予以注销,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 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 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 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