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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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4-2025学年...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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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开展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23-01-05 15:18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为做好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7届、2018届、2019届、2020届、2021届高职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1

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

原件

学院需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工作证明(见附件3)

原件

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

3

就业协议书

复印件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附件4)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必须附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和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见附件2)。

2.请各申报者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我校相应二级学院(部),办理完成后由各院(部)联络员统一上交至学生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海丽老师处。

临床与公共卫生学院联络员:邹春菊 QQ ****89189

护理学院联络员:杨芳 QQ ****319018

药学院联络员:丁媛媛 QQ ****68503

口腔学院联络员:普海丽 QQ ****2322

中医学院联络员:邱晓雪 QQ 1****97152

3.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

附件1: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附件1:














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服务州(市) 服务县(市) 服务乡(镇) 服务基层单位 联系电话 拟代偿金额(元)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元)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附件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附件2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学制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所学专业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电话


就业单位详细名称

(与单位公章一致)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

州(市)  县(市)  乡(镇)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交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金额(元)


申请代偿学费或贷款金额(元)


以上内容由学生本人填写

院(系)审查意见:

 

  

签字(公章):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纳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意见

 

1.该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    元(其中:用助学贷款缴纳   元,用现金缴纳 元)

2.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签字(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代偿金额的审核意见:

 

 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拟代偿金额     元。

签字(公章):      

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     资助条件,      申报。

         签字(公章):      

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意见:

经审核, 将该同学列为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拟代偿金额

                (公章)      

 

 

 

 

 

 

代偿对象三年期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

第第一年在岗情况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月至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签字(公章):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第二年在岗情况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二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月至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签字(公章):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第三年在岗情况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月至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签字(公章):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学生就业满3年后,州(市)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查意见:

 

经审核, 支付代偿金额人民币 元。

 

           (公章)      


注:此表双面打印。
(填表说明)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学制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所学专业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电话


就业单位详细名称

(与单位公章一致)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

州(市)  县(市)  乡(镇)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交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金额(元)


申请代偿学费或贷款金额(元)


以上内容由学生本人填写

院(系)审查意见:

 

  

签字(公章):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纳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意见

 

1.该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    元(其中:用助学贷款缴纳   元,用现金缴纳 元)

2.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签字(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代偿金额的审核意见:

 

 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拟代偿金额     元。

签字(公章):      

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     资助条件,      申报。

         签字(公章):      

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意见:

经审核, 将该同学列为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拟代偿金额

                (公章)      

 

 

 

 

 

代偿对象三年期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

第第一年在岗情况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月至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签字(公章):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第二年在岗情况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二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月至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签字(公章):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第三年在岗情况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月至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签字(公章):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学生就业满3年后,州(市)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查意见:

 

经审核, 支付代偿金额人民币 元。

 

           (公章)      


注:此表须双面打印

附件3: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附件3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兹有  姓名) ,身份证号: ,于 (基层单位名称) 从事 工作。工作地详细地址为: () () ()

我单位性质为:□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隶属于 中央企业名称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基层单位经办人:         公章:

                     

 

上级主管单位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4: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第六条  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第七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第九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以及和代偿对象就业单位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在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间能够有机对接;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汇总审定后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获得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并督促获得代偿、还未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清贷款本息,代偿资金凭学生提供还贷款的凭证等依据发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州、市和各高校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州、市和本校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开展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省属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代偿。

 

附件: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

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申

汇总表

 

 

 

 

 

                                                                       

                                                                   2023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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