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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025-10-31 15:15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表现的测定和测评。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测评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进行,每学期测评1次,开学3周内完成上学期的测评,满分为100分,两个学期的平均值为学年测评成绩,各学年综合测评平均值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含思想品德、专业能力、日常行为表现、社会实践、科研创新、人文素养等内容,为便于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客观、全面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核算有4个指标,分别是课程成绩平均分、第二课堂成绩分、日常行为表现分和技能证书加分项其中课程成绩平均分、第二课堂成绩分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的测评总分100分,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核算,技能证书加分项根据学生实际获得证书的情况进行加分

第七条 课程成绩平均分=本学期所有课程正考成绩分(总分数/考核门数总分100分,占比40%

第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分以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经学校认证的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为测评依据,以第二课堂成绩实际得分(最高100分)进行核算,占比30%

第九条 日常行为表现分=组织纪律测评分×50%+劳动教育实践测评分×50%,总分100分,占比30%

(一)组织纪律测评分(100分,权重0.5

组织纪律测评分是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违规行为方面的减分,主要考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规违纪处分情况等,总分100分,通过扣分进行核算。

1上课或校、二级学院()各种大型活动,迟到者或早退者每人每次扣1分。

2上课或校、二级学院()各种大型活动,旷课或无故不到者每人每5分。

3.未按学校相关要求使用学工系统,每人每次扣1分。

4.学生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分别按以下处分等级扣分:受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3分,受学校警告处分者每人每次扣5分,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每人每次扣7分,受学校记过处分者每人每次扣9分,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每人每次扣10分。

(二)劳动教育实践测评分(100分,权重0.5

劳动教育实践测评旨在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探索建立劳动清单制度,明确学生参加劳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弘扬劳动精神,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劳动素质测评总分100分,通过扣分进行核算。

1.宿舍内务整理是学生日常劳动习惯养成的主要途径。宿舍管理人员以内务整理标准每月对宿舍内务进行测评,测评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该宿舍所有成员每次扣2分,如该宿舍被评为不合格宿舍达到3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4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此后态度不端,仍未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2.教室卫生、校园公区等卫生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卫生打扫者,视其具体情况对当日值日生每人每次扣2分。

3.缺席二级学院(部)安排的集体劳动活动者,每人每次扣1分。屡教不改者,扣3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技能证书加分项是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试,提升综合技能,主要包括英语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红十字救护员、专升本培训班及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开展培训的1+X系列证书等,每一个证书以5分核算,获得后可进行加分,且同一个证书只能进行一次加分,学生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在某一学期加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十一 学生工作部(学生科)统筹全校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为副组长和辅导员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审核测评成绩及处理测评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周期内,学生有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等情况或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应在本学院(部)和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部)测评领导小组提出,测评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学院(部)测评领导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学生科)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学生科)应在接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籍学生因教学安排、专业培养等原因不在校学习生活时,各二级学院(部)须结合学生培养的需要制定校外实习、学习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确保综合素质测评的持续性。

第四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均要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全日制三年制学生毕业时须有6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五年制转段生毕业时须有4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先、推荐入团入党、实习岗位推荐、应征入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和《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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