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器材借还和损坏赔偿制度
一、所有体育器材均应放在器材保管室内,并由专人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便拿出器材保管室。
二、为保证教学和训练的需要,体育器材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特别是易损物品和器材、钉子鞋等。
三、借用体育器材,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由借用单位凭协调函办理借用手续,并一律不得转借。凡本校教师借用,一律凭借条并注明归还日期,如有丢失或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四、体育教学使用的器材,必须由任课教师或体育委员填写体育器材借用单,方可借用,并须按时归还。如有丢失或损坏,一律由任课教师负责追回或令其赔偿。
五、班级课外活动借用器材,由班主任在体育器材借用单上签字,所借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由班主任负责追回或令其赔偿。
六、体育运动场地一般只借学生或教职工使用,凡需借用的单位应持协调函与学校场地负责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外来单位借用场地需分管院领导同意。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体育部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