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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2-10-13点击数: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文件

 

红卫职院〔201299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

现将学院研究制定的《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121228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12月28印发

附件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和《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1219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财201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部、处、办)二级管理体制。财务科为学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计划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七)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

(八)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2)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拆除、改造、报废工作;

3)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院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进行帐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记和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个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系、部、处、办)是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指定的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二级管理单位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录入登记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各部门要为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计划财务处及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调离。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或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通用设备

(二)、图书、档案

(三)、专用设备

(四)、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土地、房屋及构建物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及其他附加费等汇总计价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发生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四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办理,并同时通知财务科,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及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建要遵循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经费预算、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财力,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合理购置。

购建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向学院提出采购需求申请,由财务科审核部门经费预算,负责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

(一)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相关归口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帐。

(二)仪器设备购置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购置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全部原始记录,图片存档;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四)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才能建固定资产帐。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入帐。

(五)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保养、交接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暴、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化。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修膳,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操作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及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工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机制,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向州教育局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州级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出租出借学院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学院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学院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学院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学院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学院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出租、出借协议》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查。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上缴州级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州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

(一)机构调整时,由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由资产管理员提交变更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领导签批备案,更换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由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州教育局审核转报州财政局批准,由州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统一评估处置,如批复为自行处置的,由财务科牵头组织使用部门和监督部门处置;

(六)根据财政局的批准固定资产处置文件,冲减、调整固定资产账、卡。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学校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科,并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各个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薄和卡片:

(一)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分户明细账;

(二)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三)使用部门设置、登记分类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业务的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业务审核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当天业务当天完成。如审核不通过,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返回资产管理员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并定期与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三十八条 使用部门通申报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业务获得学院领导审核通过,打印出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及资产卡片,随同发票上需有学院领导、本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到计划财务处签章登记,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验收报告等相关联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每年底向财务科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汇总报表。

第四十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帐帐、帐物、帐卡相符。

第四十一条 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设置要求正确使用系统。

第四十二条 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上一条: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2】1号)
下一条: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行政 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配置标准(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