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结合我校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对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缓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缓考申请仅适用于课程期末考试。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记为缺考,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 缓考范围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出访、学术会议等,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考试情况,如本人遭遇车祸或自然灾害、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需要紧急治疗或住院治疗,需提供医疗机构出示的相关证明。
(四)毕业班学生因参加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专业相关各种招录考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需提供准考证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缓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二)选修类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
(三)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缓考1次。
第三章 缓考申请程序与成绩判定
第五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该在考试前办结缓考手续。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必须在当学期考试周结束前补办。
(一)根据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缓考申请的流程规定,填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逐级递交学籍所在院(部)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将上述材料最后提交至教务科审查备案。
第六条 在申请缓考审批通过后,应关注该批次考试的补考、缓考通知,原则上该课程的补考、缓考同场安排。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任何原因不能参加缓补考,该课程只能重修。
第七条 缓考的成绩为缓考课程的总评成绩。因公缓考并为学校取得一定荣誉者,课程总成绩按缓考申请当学期的成绩比例构成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允许缓考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相关课程的正式考试,否则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缓考课程经课程开课院(部)确认不再开设的,缓考者可按开课院(部)的指导和审批意见参加替代课程的补缓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缓考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缓考课程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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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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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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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考学期 |
申请缓考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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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 原因 |
签字: 年 月 日 |
班主 任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科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因病缓考,需附医院相关证明,其他情况申请缓考,也需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