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开展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20年01月08日 责任编辑:学生处

 

各系: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为做好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6届、2017届、2018届、2019届高职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1

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

原件

学院需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工作证明(见附件3

原件

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

3

就业协议书

复印件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附件4)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必须附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和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见附件2)。

2.请各申报者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学院相应系部,办理完成后由各系联络员统一上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海丽老师处。

临床系联络员:俞凤娇 QQ 630372159

护理系联络员:丁现恩 QQ 987016763

药学系联络员:丁媛媛 QQ 847868503

医技系联络员:杨怀毅 QQ 324904492

3.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31日。

附: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附件1: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附件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附件3:工作证明

附件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学 生 处

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