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卫职院〔2017〕00号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采购管理,规范学院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云南省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红河州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核准审核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院对现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印发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2.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申请表
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
5.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初验表
6.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7.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流程图
8.政府OA系统申报流程图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日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X月X日印发
附件1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的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云南省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核准审核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重大决定和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对原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法人授权,执行采购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凡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凡利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采购资金的性质,由计财处负责界定。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立项与核准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申请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难以与学院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学院各部门新增资产的购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公设备的购置要符合《红河州州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新标准》红财[2014]80号文件要求。
第五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的立项,是依据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由各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预算价在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核准; 预算价在0.5-2万元(不含2万元)的,报分管副院长核准;预算价在2-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报院长核准;预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至60万元(不含6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核准。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报院党委会核准。
第六条 分管领导在接到部门的立项申请后,按核准权限,在2万元以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2万元以上的尽快按程序上报核准。
第三章 论证、申请、核准
第七条 立项核准后的采购项目按照金额进行论证。
1、预算价在2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3人单数专家(其中不少于2/3的专业技术专家)论证。对于申请采购部门的论证结果有异议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重新论证。
2、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后勤处组织3人以上(含3人)单数专家(其中不少于2/3的专业技术专家)论证。
3、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后勤处组织5人以上单数专家(其中不少于2/3的专业技术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论证。
4、论证要求: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合理性、详细技术要求及参考品牌型号等,参考品牌型号与供应商报价一般不少于三家,如果是单一来源或定制等特殊情况需说明。
5、采购金额低于2万元的项目不进行论证,申购部门填写并提交采购申请表。
第八条 学校建立采购项目论证专家库,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汇同监察审计处在论证前一日确定论证专家。
1、论证专家一般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可放宽到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2、论证专家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运用掌握的专业技能对拟购置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形成论证结论,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九条 申请
1、经论证同意采购的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将资产购置计划及论证报告在校内信息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的,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向后勤处提交采购申请表;收到意见建议的,转资产申购部门进行研究,由资产申购部门、后勤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采购申请表。
2、采购申请表格式参照《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申请表》执行。
第十条 核准
采购申请表的核准权限等同于采购项目立项的核准权限。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一条 采购流程
1、按照《红河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部门在月底前向后勤管理处上报采购申请表,后勤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状况、项目类型等制定每月10万以内的自行采购计划,报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审定。审定后的自行采购计划于当月15日前向州财政局提出自行采购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后勤处会同监审处、计财处统一组织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1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100万元。
2、按照《红河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论证并核准完成后,其中2万元(不含2万)以下的由申购部门实施采购;2-10万元(不含10万)的由申购部门牵头会同后勤处、监审处实施采购;10-50万元(不含50万)的由后勤处牵头会同申购部门、监审处、计财处实施采购。
3、按照《红河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论证并核准完成后,由后勤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红河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分为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组织和采购方式”按红河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的核准执行;利用其它资金的“组织和采购方式”,参照《红河州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州财政局批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后勤处和监审处要对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招标结果的合理性,防止学校权益受到损失。
第十四条 对于个人、团体、社会组织等向学校捐助、捐赠的资金的采购项目,按捐助、捐赠人的意愿组织,没有明确意愿的捐助、捐赠资金的采购,按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要求组织。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
1.合同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订,并加盖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印章方为有效。
2.10 万元(不含)以内的采购合同,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与供应商签订。
3.1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后勤处、监审处、计财处、法律顾问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合同内容,使用部门负责合同执行,后勤处、监审处、计财处负责采购合同的监督。合同签订后校方一般应留存4份,必须在使用部门、后勤处、党政办各有一份原件存档,计财处按报销要求留存附件。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验收由后勤处牵头组织,分管院领导、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验收,采购物资技术含量较高的必须聘请专家参与验收,物资验收小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要求对方进行整改,不得放弃学校经济损失追诉权利。验收后,监审处及时将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后勤处督促采购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不得非法转移或侵吞国有资产。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后勤处根据采购合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汇总各部门支付核准单和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给计财处。计财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根据核准情况办理付款手续,防止提前或滞后支付款项。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提前向监审处报备,接受纪委、监审等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采购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人员及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自觉接受师生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采购的工作,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审等部门检举。
第二十二条 坚持对联系供应商和个人进行登记制度。对于直接到学院联系有关采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备案登记,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致投标单位的公开函》,告知廉政纪律,然后可到相关业务处室咨询相关事项。对于直接找学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联系供应物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上述程序进行登记。学院领导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洽谈、交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校内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