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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6年10月13日

 

 

 

 

哈尼族

     

  红河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红政办发〔201640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红河州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31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1

乘用车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2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一体机和便携式、平板电脑

3

打印机

 

4

复印机

 

5

传真机

 

6

扫描仪

 

7

碎纸机

 

8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 、路由器

9

多功能一体机

 

10

投影仪

 

11

电话机

 

12

电视机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3

电冰箱

 

14

吸尘器

 

15

空气调节设备

 

16

存储设备

包括移动存储器、磁盘阵列

17

办公家具

 

   

18

会议服务

 

19

银行代理服务

 

20

公务用车加油

 

21

公务用车维修与保养

 

22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23

计算机软件

 

2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

25

防灾救灾储备物资

 

26

医疗设备和器械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等除外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27

计划生育设备

 

28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29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30

警用设备和用品

 

31

专用教学设备

 

32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33

文化艺术设备

 

34

摄影、摄像设备

 

35

体育设备

 

36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37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38

检察诉讼设备

 

39

法庭内部装备

 

40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41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42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43

环卫设备

 

44

会议音视频系统

 

45

通信和监测设备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46

监控设备

 

47

电梯

 

48

发电机及后备电源

 

49

档案设备

 

50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

51

供水设备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

52

港口设备

 

53

服装服饰

 

54

专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5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56

消防设备

 

57

疫苗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58

公益性药品及相关耗材

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医用耗材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59

印刷品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品

   

 

60

 

限额内建设工程

指采购预算在1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61

装修工程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

62

修缮工程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修缮工程

63

安装工程

包括电子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等

   

64

政府购买服务

指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6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

指政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完成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照政府采购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合作者的过程

66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数据处理、系统集成、运营服务

 

67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

 

68

物业管理服务

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绿化

69

出版发行

 

70

印刷服务

税务发票、财政票据以及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

71

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


(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其中:采购目录内序号216项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采购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万元。

(四)分散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达到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及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批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六)各县市不得对采购目录进行删减,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原则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抄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二)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三)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计划,执行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六)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七)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项目合作伙伴(供应商)。

三、有关事项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可委托已在省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网上登记并在我州采购监管机构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州级分管领导批准,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二)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三)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根据项目的数额标准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在实施采购时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需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六)采购人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将履约验收管理融入采购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验收手续,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免费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评审过程录音录像的拷贝服务。

(八)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特殊情形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认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中央各部委、省级各厅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和中央各部委、省级各厅局直拨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中央、省属驻州单位使用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央、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属地政府采购后,可按照我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州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州驻县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既可纳入州财政部门管理,也可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但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财政部门管理。

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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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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