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关于退学学生有关费用
退还的规定
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精神,为体现招生的严肃性,保证招生指标的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学生退学费做如下补充规定:
1、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数额。按学年计算,从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交当年学费的80%;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至一学期内的,退还所交当年学费的50%;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按月退还。
2、凡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被学校劝退、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一律不退。
3、各种辅导班、培训班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4、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或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学校开学后或报到后提出退学的按第1和第2条规定办理。
5、按省和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6、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者,按第1条规定办理。
7、成教学生比照此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