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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6年10月17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27

 

红河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州级部门是指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委,州政协办公室及各工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级各民主党派、州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俭、务实的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套会和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网络视频会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人数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州级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州党代会、州人代会、州政协会、州委全会(含州纪委全会)、州政府全会以及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劳模、先进工作者表彰会议。

二类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专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单位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由州级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州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州委、州人民政府名义由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六条 州级会议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由召开会议单位提出申请,报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会议费按标准由财政核拨。

三类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会议费按标准由财政核拨。

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10%10%以内。

第七条 州级会议规模控制。

一类、二类会议召开的次数、天数和人数按法律规定和州委、州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开到县市级,会议天数不得超过2天(含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不含工作人员)。三类会议需请县市委、政府领导出席的,须报经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传达布置工作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酒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但价格低于定点酒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的,可以去召开会议。鼓励使用单位内部的招待所、会议室召开会议。不得到五星级高级酒店、宾馆召开会议,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除现场会外,州级单位在蒙自市的,原则上不在蒙自市以外的县市召开会议。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涉密的传达学习、安排布置工作会,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能以文电等方式安排部署的不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管理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指会议接送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会议室租金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参观与会议无关的景点和项目,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物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召开地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无固定职业的参会人员,误工补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会议费综合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20

100

40

360

二类会议

160

80

40

280

三类会议

120

80

20

22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在蒙自市召开的任何州级会议,蒙自市城区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只核拨一类会议每人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和40元的其他费用,二类、三类会议只核拨40元、20元的其他费用。在蒙自市以外召开的州级一、二、三类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州级会议经费由州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会议费申报时应当提供会议申请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定点酒店、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的原始明细单据凭证。州财政局按规定的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规模核拨并下达会议费预算指标给召开会议的单位,由单位在标准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报”制。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除一、二、三类会议和州委、州政府批准的培训、座谈、研讨、表彰会议外,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它会议州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州级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品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饮的费用;超标准食宿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超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公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用由召开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县市转嫁或摊派。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天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酒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款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州委、州政府批准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礼品、洗漱用品、土特产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酒店、宾馆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酒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及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会议费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州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红河州州级会议费管理实施办法》(红办发〔200735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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