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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财2014-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6年10月11日

 

 

文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财政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红财〔201458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审计局;州直各委、办、局,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是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州在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执行财经纪律不严,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坐支、转移非税收入,挪用专项资金,擅自采购和处置国有资产,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和使用票据,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背离了财经工作原则,阻碍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经纪律执行,推动源头治腐和廉政建设,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实施办法和州委十不准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一)加强收入管理。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预算收入管理。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各种形式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二)严格支出范围。坚持预算支出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嫁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支用财政资金;严禁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财政资金以及将财政资金违规转移到所属工会、协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使用;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三公”经费管控。严禁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虚报出国团组级别、人数等套取出国经费;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市,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出国费用;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置公务用车和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摊派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非公务活动不得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四)严格会议、培训费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必须在批准的预算内开支,严禁以虚报天数、人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冒领等手段骗取会议费;严禁在非定点或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以及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

(五)规范津补贴发放。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十项实施办法、州委十不准的贯彻落实。坚决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津贴补贴发放资金来源的管理,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坚决取消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严禁以改善职工福利等名义用虚报、冒领、转移资金等办法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补贴。

二、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

加强票据管理使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统一使用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转借、串用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取得的房屋出租(转让)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和票据“交旧领新”制度,严禁违规使用票据。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既定用途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和外借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强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促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财政部门一律停止拨款、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河州州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确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有偿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收益必须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五、加强会计基础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一)各单位所有财务收支必须按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核算,内设科室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财务核算。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财务纳入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餐厅、各种协会、学会等机构不具备独立设账条件的应将其财务收支委托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各种临时机构,其财务收支原则上纳入牵头负责的有关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机构都不得设置账外账。

(二)财务人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从2015年起,凡单位任用财会岗位工作人员,除具备基本任职条件外,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从业资格认定,未经认定的一律不得从事财会工作。单位会计机构内部要建立稽核制度,严格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章和支票分管、管账与管物分离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三)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各种暂存暂付款项。对各种应收款、预付款应定期对账核实并及时催收、清算,各种应付款、应缴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将收入等非往来款项在往来项目中反映或处理。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资金的不同性质作相应转账处理。严格控制个人借支公款,任何单位不得将公有资产外借给外部用于经商、办企业、搞建设;个人借款属公务出差的,在返回单位后一周内必须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用于购物、接待的,在事项完成后立即报销、还款。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困难借支公款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结账归还。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或“白条”抵账结算。

(四)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及时、完整,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把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白条和会计要素不全的原始凭证入账,不准改变经济事项的真实面目、私编会计科目、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将专项资金混入单位经费。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杜绝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要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物相符。明细账必须涵盖所有具体财务事项,其他辅助性账簿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得只记流水账而不记总账和明细账,坚决杜绝两套账或账外账。

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理财行为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收入内部管理制度、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资产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制度、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厉行节约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准采购或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凡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先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八、加强银行账户和结算管理,严禁“小金库”

银行结算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银行账户设立的有关要求开设和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以“小金库”进行取消、纠正和处理。对发生的国内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以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审计决定,认真落实财政审计建议。对违反中央、省、州廉洁自律规定,私设账外账,隐瞒、截留、转移收入,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违规发放津补贴,用公款购买土特产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审计局

                                2014年9月26

 

 

 

 

 

 

 

 

                                                         

抄送:省财政厅;州纪委;州局各科室、中心、分局、非税局

红河州财政局办公室                      2014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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