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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加持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7年06月22日

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办法

云财教2006-12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完善专项助学经费使用管理机制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从学费收入中划出 10%用于高校贫困生助学的政策,根据国家三部委和省的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 (财教〔 1994〕 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财〔 1999〕 7号 )的规定,继续在我省高等学校设立高校贫困生专项助困经费。
  第三条   高校贫困生专项助困经费,按各高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含高职和电大普通班,不含成人教育 )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 10%提取。各高校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必须将专项助困经费纳入学校当年的收支预算计划。
  第四条 专项助困经费核定数每年由省教育厅专项核定后商省财政厅共同通知各高校,各高校根据通知的核定数据实提取并专账核算。
  第五条   为保证专项助困经费的及时准确核定,各高校和各代收银行在收取学费时,必须在收费单据上,专门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和分项金额,其中,省属高校学费应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云财综〔 2004〕 65号文规定使用“十三一 106高等学校学费”项目,并须分别列出普通全日制学生 (含高职和电大普通班 )学费和其他学生 (成教、夜函大等 )学费的金额。各学校应于每年 11月前对高等学校学费收入数额和其中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数额统计核准盖章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全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助学。
  第七条   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范围
  ( 一 )用于设置和补充校级助困的奖学金,占专项助困经费的 40-50%。校级助困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同属一系列奖学金,在申报评审原则、程序、办法上应基本一致,并应区别不同层次相互衔接,避免重复。校级助困奖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年不低于 800元的标准分档确定。
  ( 二 )用于勤工助学的补助,占专项助困经费的 20-30%。各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设立勤工俭学岗位,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生活上的费用。
  ( 三 )用于由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 四 )用于安排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鼓励金。
  ( 五 )用于发放特殊困难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特困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特困生中的孤残学生和家庭困难的烈士子女等。
  ( 六 )用于其它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助困支出项目。
  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专项助困经费总额内,自行确定和调整上述用于有关助困资助经费的具体比例。
  第八条   各有关高校应对专项助困经费实行专账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为:各高校按核定数提取专项助困经费时做以下转账会计核算:借记“事业收入一专户核拨”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一专户核拨一助学金”科目,下增设“校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还贷鼓励金 "和“特殊困难补助”、“其他”六个明细科目。专项助困经费开支时,借记“教育事业费支出一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一专项助困经费相应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除“校级助困奖学金”应无年末余额外,其余科目年末余额应滚存使用。
  第九条   专项助困经费必须按本文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资助贫困学生项目和支付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会议、工作经费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各学校应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助困经费,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由学校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在公告栏公式,接受学校师生、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情况及具体的提取使用情况应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专项助困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对高校上年度专项助困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文中的具体操作办法适用于省财政拨款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 (含五年制 )和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以及各州市所属的财政拨款高校 (包括成人高校中的普通高职班 )。中等专业学校 (含技工学校 )和普通中学,应参照本文精神,按 10%的比例自行提取专项助困经费,用于本校贫困生的资助;鼓励民办学校参照本文规定自行设立“专项助困经费”。
  第十二条   除本文规定外,各院校还可结合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从预算内外经费中另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贫困生的资助,同时应鼓励社会、企业、个人及国际组织对高校贫困生的捐赠和资助。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单位捐赠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个人捐赠 5万元(含 5万元)的标准,对捐资单位和个人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云教计〔 2003〕 111号、云财教〔 2004〕 140号、云财教〔 2005〕 1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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