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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8年05月28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财政局文件

 

红财采发〔20186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2018-2021年度州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有关事宜的通知

 

州直各部、委、办、局,州属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采购行为,控制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州级单位采购人代表委托红河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函〔20187号)等规定,已完成20182021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维修。到外地出差车辆,应到当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公开招标,共有9家(一类资质企业1家、二类资质企业7家、三类资质企业1家)作为2018-2021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见附件1)

三、实施期限

201871日起至2021630日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点维修优惠率

  采购人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按定点维修企业承诺的工时费优惠率、材料优惠率和管理费比例给予维修价格优惠(见附件1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人

1.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状况,本着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定点维修企业中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范围之外另行选择维修企业。

2.要保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公务车辆不得享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优惠政策,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定点维修企业

1.应对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进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率,维修更换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可追溯产品,杜绝使用三无(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型号、无联系电话)产品,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2.与采购人签订维修合同,严格执行投标承诺及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

3.提供代办保险车辆索赔服务。

4.每季度末月10-20日向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公务用车承修情况(附件2),并承诺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纸质报表递交地点:蒙自市凤凰路8号红河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524室,电子版报表发送到hhzzfcg@126.com邮箱。

(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服务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维修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采购人在非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3.定点维修企业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协议的,采购人可向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有3次有效投诉的(指入围单位未履行在投标文件或维修合同中的服务承诺,被采购人投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投诉事实成立的);或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报送维修情况的,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且不得参加新一轮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活动。

(四)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事项备案及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1.州级采购人公务用车在本次入围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不再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因出差未在本次入围定点维修企业发生公务用车维修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作为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人到入围维修企业维修的,由采购监管部门按照入围定点维修企业报表统一录入每个季度的政府采购信息报表,采购人不再另行录入;在入围维修定点企业之外维修的项目,需经OA系统备案后,采购人自行录入每季度的政府采购报表。

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启用后按省级要求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红河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殷勇 3732520

附件:1.2018-2021年度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入围企业名单及优惠率

2.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

         

                                                       红河州 财政局

             2018525

 

 

 

 

 

 

 

 

 

 

 

 


送:本局预算科、国库科、国库支付科。

红河州财政局办公室                     2018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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