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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专用资金,包括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学院配套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及专用基金。目前,我院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专用基金等。
第三条 全院各类专项资金由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订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设备材料采购、资金开支审批、施工组织等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
第五条 学院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专项资金,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并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对房屋修缮、建安工程等项目必须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户分类核算。年度终了,应编制各类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计财处审核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按州政府采购规定和学校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论证、采购、施工。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学校有权对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管理
第九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是学院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高素质师资队伍,并通过预算分配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人事处负责立项,分管校领导审批开支。年终计财处负责审核,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基金的开支范围:(1)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2)一次性安家费、(3)特别研究资助费三方面。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和“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及项目组自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基本专业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可以从有关学院的发展基金、项目组科研经费及捐赠等方面筹措;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主要应来源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经费计划的编制等工作。学院计财处负责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帐务管理和核算,对项目经费的收支按项目控制管理。专业办负责专业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检查和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并会同各单位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单位自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学院设专户归集各单位自筹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学院投入的专项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应同步进行,验收合格的项目结束时若有节余,按立项时自筹资金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返还单位。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实验室新建、改建等条件建设及有关专业建设相关业务费等软件建设。医专业首先应完成设备购置计划,其条件建设费用不得低于专业建设总费用的90%。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购置费:指购置专业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发生的费用。如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图书、计算机软件,以及设备安装、维护费等。
(2)修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改造、维修费等。
(3)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交流差旅费、材料费、学术专著出版补助费、资料费、测试费、设备使用费、外请专家讲课费。
(4)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意列支的上述三种费用之外的耗费。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得提取奖金,不得用于国外(境外)进修、攻读学位和支付电话费、人工费等。不得用于各种招待、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专业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凡用专业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图书),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用专业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改造的须按照《学院关于修缮及零星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的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管理。其报销手续按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执行,须经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并报专业办审核、备案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条 用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院(部)学术委员会汇报,向院(部)内教职工公开。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学校计财处将会同专业办、审计、监察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经费的使用效益,各专业建设项目单位须做好配合工作。对未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专业建设项目,学院将冻结其专业建设经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和“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并通过学院预算分配设立。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包含教学评优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校园网建设经费、图书购置经费、教室维修经费、多媒体教室维护和教室课桌椅购置经费等。经学院同意立项后,各项经费分别由教务处、资产处、图书馆、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审批开支;计财处会计服务中心严格核算与监督;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及房屋修缮,必须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开支。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列支口径及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发生的费用。如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图书、家具以及设备安装费等。
(2)修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改建费、修缮费用,新建扩建工程不列入修缮费。
(3)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材料消耗、资料印刷、网络通讯等费用。不包括水电费、电话费、人工费、招待费、勤工助学等。
(4)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意列支的上述三种费用之外的耗费。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不得提取奖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建设专项资金,由学院预算设立,用于学校基建项目和校园文明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改造。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经学校立项后,由基建处和后勤处分别按照《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关于修缮及零星基建工程予决算审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建和修缮项目应先进行校内可行性论证或预算审计,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核,论证或审计通过后,由学校招标办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的招标小组招标建设。基建项目按相应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招待、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我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订。各项基金应集中在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计财处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国家或学校新增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